近日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(2011)商标异字第29022号商标异议裁定书,品源代理的被异议人北京可再贴办公服务器制造有限公司,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。
品源代理人认为,被异议商标“可再贴及图”与异议人引证于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“图形”等商标未构成近似。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摹仿、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造成不良影响证据不足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三十三条规定,商标局裁定,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,第5198826号“可再贴及图”商标予以核准注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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